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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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呼吁要制定儿童福利法
来源:搜狐发布时间:2011年12月19日作者:

     前天,本报报道了文昌阁附近的各种乞讨招数。其中苏红叶母女乞讨特别受到了市民的关注。“不是有法律规定,不能让未成年人出来乞讨吗?”市民陈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,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制止。

  昨天下午,记者再次来到市中心,在几个乞讨集中区域找了很久,却没发现母女俩。

  记者寻找

  已不见母女乞讨者

  沿着文昌阁几条重要路段记者又走了一遍,但苏红叶母女俩却怎么也寻找不到。在她们原来固定的乞讨位置旁,记者向小商贩打听,他们也很奇怪她们今天为何没出现。随即,记者与市救助站取得联系,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按照他们的经验判断,母女俩应该是离开扬州去其他城市了。

  这对母女消失了,但其他老面孔乞讨者依旧在文昌阁附近转悠或定点乞讨。

  救助站

  提供救助全凭自愿

  给本报来电的陈先生告诉记者,他是一名小学教师,对于用儿童乞讨这种方式非常生气,“不管是不是亲生的,都应该被制止。”陈先生说,如果以后路上再遇到孩子乞讨,市民该怎么办?该让谁来管?带着这个问题,记者首先咨询了市救助站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目前通行的做法是,如果市民告知派出所或救助站看到街头儿童流浪乞讨,先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和警察找到乞讨儿童,然后将大人和儿童一起送到相关部门。如确定儿童是被拐卖出来乞讨的,将追究人贩子的刑事责任。如果是父母、监护人、亲属带出乞讨的,将交由救助站,对方愿意接受救助,会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,随后送孩子回到家乡,再由当地相关部门予以救助。

  “像苏红叶母女这种情况,我们已经告知苏红叶母亲可以接受救助,但被拒绝了之后,救助站也没有其他权利进行干涉了,只能做一些劝导。”

  公安部门

  特殊情况执法也困难

  救助站不能管,那么公安部门是否可以处理呢?随即,记者又与汶河派出所取得联系。一位潘警官告诉记者,对亲属利用儿童乞讨的打击处理,目前取证也难,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对父母、亲属、监护人进行处罚。“一般看到了这种情况,我们都会对他

  们进行说服教育、劝导他们放弃这种方式,对方听完了从派出所出来仍旧继续乞讨,我们也拿他们没办法。”

  尽管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,暴力胁迫乞讨,尤其是胁迫儿童乞讨是犯罪行为。但是从目前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统计来看,被拐卖的数量只占一小部分,被强迫行乞的比例也有限,大部分乞讨儿童是由自己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带来沿街乞讨。“像苏红叶母女这样的,小姑娘没有被父母虐待、强迫出来乞讨,公安机关对其无可奈何。”

  律师说法

  应当制定儿童福利法

  走访了几个救助相关部门后,记者调查发现,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工作面临着不少实际的困难。市救助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“救助的热心,被助者的无所谓。”苏红叶母女到扬州的当天,救助站就已经得知了,第一时间也找到了她们,想给予救助。“基本上都是我们发现流浪乞讨人员,或者是市民替他们打救助电话,主动来救助站寻求救助的儿童不多。”

  就此,记者咨询扬州晚报律师团的刘志伟律师,他告诉记者,今年8月,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“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”(以下简称意见),并且也有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,但多数法律条文在具体执行层面规定很笼统,在司法实践中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更主要是被用来宣传的,很少被司法机关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。”刘律师认为,在对待流浪儿童乞讨这个问题上,立法和执法等方面都有盲点。

  面临的第二个困难是,法律层面的制度不完善,刘律师说,今年下发了《意见》中提到,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,应当批评、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……“像苏红叶这样的情况,目前无论哪个部门都没办法,即使想救助她,也无从帮起。”司法界一直在讨论,流浪乞讨儿童问题与儿童福利制度不健全有关,从长远考虑,应当制定儿童福利法或未成年人福利法。

  最新动态

  将出台专门意见救助

  市救助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如果市民希望孩子别出来乞讨,也可以换种方式达到效果。“呼吁身边的人们,不要给乞讨者钱物,斩断他们乞讨的空间,“逼“着没有乞讨空间的父母将孩子带回家去。”

  不过,15日,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《江苏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》(2011-2015年)情况。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在接受记者

  采访时表示,我省每年救助流浪儿童9000人次。近期,省政府将出台专门意见,加强这方面的工作,注重发展面向流动儿童的公益服务设施,注重完善对贫困、残疾、流浪儿童的救助制度及措施。

  力争通过一两年的努力,实现江苏范围内街面上无流浪乞讨儿童。